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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活动和外国人来华登山活动服务指南(试行)

  • 2025-12-05 05:41
  • 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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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区海拔7000米以上登山活动的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服务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国家体委令第16号)

国家体育总局《国内7000米以上山峰攀登活动和外国人来华登山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二、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境内海拔7000米以上攀登山峰活动。

(二)外国人对自治区境内开放山峰攀登活动。

三、服务项目名称

(一)做好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对自治区境内举办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活动审核工作。

(二)外国人对自治区境内开发地区的开放山峰攀登活动审核工作。

四、办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体育局)

五、审批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六、审批数量

有限制:审批机关按照所攀登山峰的实际情况对登山人员的人数进行限制。

七、受理条件

(一)自治区境内举办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活动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3.配备持有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按照1:4原则,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同期登山团队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高山向导;

4.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5.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如UIAA、CE认证);

6.国内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二)外国人对新疆境内开发地区的开放山峰举办登山活动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

3.登山计划书;

4.其他需要的文件(所在国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等)。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一)

国内7000米以上山峰攀登活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2

登山活动申请书(附件一)

原件

1

纸质

3

登山活动计划书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装备清单

4

登山团队教练及高山向导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5

登山队成员信息(详见附件二)

原件

1

纸质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6

登山团队教练、高山向导及队员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7

登山队员50008000米以上山峰登顶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8

登山队员当年体检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9

其他需要的文件(附件三)

原件

1

纸质

外国人来华登山活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2.

登山活动计划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登山团队队员名单

复印件

1

纸质

4

登山队员所在国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九、申办流程

(一)申请人提前九十日向自治区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一)。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贵州路9号。

(二)自治区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收集整理后,报自治区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科教宣传处。

(三)自治区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科教宣传处十个工作日对自治区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并出具函文报国家体育总局。不予已通过书面进行回复。

(四)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批复函后,抄送自治区体育局,由自治区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通知登山团队领取《登山活动批准书》。

十、登山活动前服务

(一)登山团队收到《登山活动批准书》后,前往所在山峰组织开展登山活动,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登山人员信息核查服务。

(二)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登山活动期间服务

(一)自治区社体中心做好登山团队营地划分协调服务工作。

(二)山峰所在地依规收取环保费用的部门,做好登山线路及营地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等工作。

(三)自治区社体中心做好登山活动期间登山团队的登山向导、从业人员、登山队员、装备物资审核等有关工作,保障登山团队安全有序开展登山活动。

(三)自治区社体中心与山峰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组织、协调、安全、保障等规范工作。

(四)登山活动中登山团队发生事故,自治区社体中心和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协调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登山成绩的确认

(一)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三)自治区体育局派遣的登山裁判员(联络官)在登山团队在登顶结束后,依据《攀登山峰成绩认定表》(详见附件四),与登山向导和登山队员本人签字确认,予以认定成绩。

(四)成绩认定合格后,自治区社体中心颁发统一编号的登顶(登高)证书,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附件:

     一、《关于组织XXX峰登山活动的申请》

     二、《登山团队信息评估表》

     三、《承诺书》

     四、《攀登山峰成绩认定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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