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规〔2025〕2号
各地、州、市体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国家、自治区参加境内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自治区体育局各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体育局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等。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自治区体育局各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体育局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自治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地(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等业务职能处室按照各自分工归口负责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做好各自领域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体育总会、自治区体育局各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体育局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二)加强对自治区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三)指导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各地(州、市)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应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性及以上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各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自治区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自治区各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管理相应的自治区运动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自治区各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社会体育和竞赛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公安、宣传、卫生、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联络,共同成立赛风赛纪工作专班,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风险研判,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项目训练中心应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青少年“筑基”工程为抓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青少年赛事活动、日常教育全过程,坚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筑牢语言之基。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专题宣讲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知名裁判员、资深教练员等系统讲解赛风赛纪知识,提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开设赛风赛纪宣传专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在赛事开幕式和重要比赛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赛风赛纪宣誓仪式、签订相关承诺书,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在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活动,以自身行动为其他参赛者树立榜样。
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遵守比赛规则。严格按照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唆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和对手。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教育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比赛公正性。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尊重参赛人员。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实名制购票。不得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以虚假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购买门票或代购、转赠、转售门票;
(二)配合票证核验、安检。不得有不配合票证核验、安检,强行冲闯安检区域或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未经授权使用的专业摄影摄像设备等进入赛场;
(三)维护场外秩序。不得有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不得在与体育赛事活动密切相关的运动员驻地、上下车地点等非体育赛事活动区域聚集、蹲守、围堵,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四)文明观赛。不得向赛场投掷、扔弃杂物,比赛中大声喧哗吵闹、使用闪光灯拍照、激光笔照射等;不得出现诋毁、谩骂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不得有扰乱体育赛事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不得携带、展示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种族性、民族性、侮辱性、挑衅性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规范的旗帜、标语等。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我区出现的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向所属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所属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全国及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对承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对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全国、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条 外国运动员在自治区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