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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10名驴友被追偿救援费7.4万,公共救援不是违规者的免费兜底

  • 2025-12-31 12:32
  •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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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9·27”驴友野游救援事件的处理有了最新进展: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对10名“驴友”共追偿救援费用7.4万元。此前,该野游活动组织者已被行政拘留10日。作为江西省首例违规探险“双惩”案例,开创“又罚人又追钱”的先例,引舆论一片叫好,这一结果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底线,也为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敲响了法治警钟。

时间回溯至9月27日,11名驴友通过社交媒体自发集结,无视景区安全警示标志,擅自闯入庐山未开放区域“四峰涧”开展野游活动。不料行进途中突发意外,一名驴友不幸坠崖身亡,其余多人也陷入险境。险情传来,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集消防、公安、医疗等多部门力量,组建起120余人的救援队伍。救援人员顶着恶劣天气,在地形复杂的深山密林中连续奋战一天一夜,最终成功将8名被困者安全转移。这场与时间赛跑的救援,背后是大量人力、设备的投入,耗费了公共资源。

“救援从来不是政府的‘无限责任’,更不该成为违规者的‘免费兜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指出,庐山事件的处理具有鲜明的标志性意义,其核心价值就在于清晰界定了公共救援资源的合理使用边界。这一处理结果,正打破公众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不少人默认“政府救援天经地义”,却忽略了公共安全保障的核心范畴是突发公共事件与合法活动中的意外,而非个人故意违规行为造成的险境。

我国现行救援体系包含政府公共救援、民间公益救援及商业救援三类,其中政府公共救援基于法定职责开展,属无偿应急行动,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中已有明确界定。但“无偿”绝不等于“无责”。“涉事驴友明知‘四峰涧’是未开放区域,仍执意闯入,主观过错清晰明确,理应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刘传稿强调,这其中的平衡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坚守“生命至上”原则,竭尽所能为遇险者提供救援;另一方面更要明确,公共资源不应被违规者无偿占用。将违规探险产生的救援成本转嫁给景区乃至社会,由全体纳税人“买单”,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此次追责并非“师出无名”,而是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无因管理”条款也明确,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法定补偿”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俗来讲,就是没义务却主动帮人管事儿,花的钱、受的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受了伤,先找侵权人,没人赔就找被救的人。所以,此次追偿的7.4万元,正是对公共资源消耗的合理弥补。”

而对活动组织者处以10日行政拘留,同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进行危险活动危及人身安全的,可处以拘留处罚。“作为野游活动的发起人,该组织者既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也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担责无可厚非。”徐伟补充道。

记者梳理发现,为规范户外运动行为、明晰救援责任边界,国内已有不少景区率先探索“有偿救援”机制,黄山风景区便是较早实践的代表。今年初,该景区公示的五起有偿救援案例中,游客邓某因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被困,景区向其追偿1338元,而此次救援的实际支出达5238元,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这类费用追缴并非行政收费,本质上是民间公益救援成本的合理分摊。”刘传稿解释道。有景区管理人员进一步说明,“有偿救援”绝非以营利为目的,核心是覆盖政府引入民间公益救援的成本,最终目的是鼓励加大救援力量投入,最大限度保障遇险者生命安全。这其中的责任边界十分清晰:若游客正常购票、遵守景区规定时遇险,救援费用理应属于景区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但违规者耗费的公共资源,绝不该由全体纳税人“买单”。

庐山“9·27”事件的处理,无论是对涉事驴友的费用追偿,还是对组织者的行政处罚,都为户外运动划清了法律红线。刘传稿表示,这一案例给广大户外爱好者提了醒:探险不应以突破规则为代价,敬畏法律、遵守规定,才是对生命最根本的保障。法律搭建的救援制度框架,既为遇险者筑牢了生命兜底防线,也通过明确责任划分敲响了安全警钟。“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一规则的明确,既是对“自甘风险”行为的必要规制,也是对公共救援资源的珍视,更是对所有游客的严肃警示。此案例无疑为全国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也将推动户外探险活动朝着更规范、更负责任的方向发展。

来源:

作者: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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