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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
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
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
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美好新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美好新疆!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推动事关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建设美好新疆!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事关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建设美好新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国家、自治区参加境内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等。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二)加强对自治区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三)协助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各地(州、市)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协助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应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主动与公安、宣传、卫生、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联络,共同成立赛风赛纪工作专班,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专题宣讲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知名裁判员、资深教练员等系统讲解赛风赛纪知识,提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开设赛风赛纪宣传专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在赛事开幕式和重要比赛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赛风赛纪宣誓仪式、签订相关承诺书,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在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活动,以自身行动为其他参赛者树立榜样。
第十六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遵守比赛规则。严格按照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唆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和对手。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教育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十七条 裁判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比赛公正性。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尊重参赛人员。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文明观赛。在观赛过程中保持良好秩序,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一切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
(二)遵守观赛规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规定入场观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
(三)尊重赛事组织工作。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四)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赛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爱护公共设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和处理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自治区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二十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四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社会组织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裁判员管理规定、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社会组织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条 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体育局项目训练中心,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二条 对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全国、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自治区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国运动员在自治区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