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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08-24 10:01
  • 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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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人才保障促进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扶持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5年5月23日

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升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作用,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青少年体育新格局,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人才保障促进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4〕3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依法设立并登记的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活动、赛事组织等服务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民政部门注册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民办非企业、民企)以及社会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旨在通过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促进其更好满足广大青少年的体育锻炼需求。

第四条 实行分级分类扶持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级各类俱乐部实行属地管理;

(二)省体育局负责全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宏观指导,并对三星级以上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扶持;

(三)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扶持和监督管理;

(四)依托社会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依托单位监督该俱乐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运行时间超过2年(含2年)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均可自愿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分星级和扶持:

(一)俱乐部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负面舆情事件的;

(二)俱乐部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处于被冻结及破产状态,公司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三)俱乐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开展中小学生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业务的俱乐部,不符合《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闽体规﹝2024﹞2号)要求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主要从规范运营、师资建设、赛事活动、人才培养、竞赛成绩和荣誉表彰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0分。申报单位自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得分均超过500分的,可推荐上报省体育局统评。省体育局根据统评结果将福建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划分为五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俱乐部(501分-600分)、二星俱乐部(601分-700分)、三星俱乐部(701分-800分)、四星俱乐部(801分-900分)、五星俱乐部(901分以上)。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省体育局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项目管理中心、青少年训练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资审委员会,负责相关审核工作。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俱乐部申请、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划分工作原则上两年组织1次,通过向社会和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发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划分工作通知,接受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照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条件和标准开展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填报、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到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审核流程:

(一)凡符合省星级俱乐部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可以向俱乐部所在地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俱乐部对照省体育局下发的工作通知(含评分细则),形成自评报告。

(三)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申报的俱乐部进行实地查看,对俱乐部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一同上报省体育局。

(四)省体育局资审委员会统评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上报材料,经实地查验后,确定相应星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省体育局受理投诉。

(五)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印发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指导管理,健全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省体育局对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收到辖区内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失当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严肃、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按照《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扶持和管理办法》,每两年对已获星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合格并达到升级标准的俱乐部向社会公布(其中经复核未降级也未升级的俱乐部,不重复发布);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取消星级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干扰认定工作,致使认定结果情况失实的;

(二)发生侵害青少年行为或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四)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伪造、出租、出借称号牌匾的;

(七)俱乐部无法继续运转且预付费无法退还的;

(八)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体育道德影响恶劣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建立福建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目录,对三星级以上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购买服务、人员培训、赛事活动、宣传报道、场地器材等方面予以扶持。对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足球、击剑等社会普及度较高的项目类别,经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择优选拔,试点俱乐部报名参加可授予等级的省级青少年体育锦标赛,并按规定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省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体育系统内单位享有同等机会参加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鼓励其承接省、市、县优秀运动队建设,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选拔任务,并参照体校享有办训激励政策、教练员职称评审、技能培训等权益。

(一)每输送1名运动员成为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奖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5万元;奖励启蒙教练8000元。

(二)输送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3名以及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给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教练员输送成绩奖,其中每培养1名奥运冠军15万元,奥运会亚季军以及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5万元。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参照省体育局做法,结合各地实际,对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扶持,将辖区内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及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推荐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提供体育进校园服务。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为辖区内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搭建培训和赛事活动平台并予以经费补助。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所获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办训奖励资金,应用于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体育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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